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政府间的优惠贷款发展农业生产,并按照签约的项目规定,安排配套资金,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