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当地农田水利、村庄道路、安全饮水、村庄整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