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农业资金第十一条有效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计划地组织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当地农田水利、村庄道路、安全饮水、村庄整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