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矿山企业必须每年编制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修改和补充。

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学习矿山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定期组织救灾演习。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