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措施计划和执行情况,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接受民主监督。矿山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规定的职责,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