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包括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矿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人,下同)是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