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下列条件下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公路下面的;(四)水体下面的;(五)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的。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