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在下列条件下开采的,应当编制专门设计,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公路下面的;

(四)水体下面的;

(五)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地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