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矿山建设必须有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查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书、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行业技术规范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

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必须编制"安全与工业卫生"专篇。

矿山建设工程设计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