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有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的活动。自治县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应当与该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依法解决。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