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民族关系第五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自治县各民族平等权利,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矛盾的行为。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