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人才队伍建设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招考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招录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对报考自治县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加分。自治县事业单位、隶属上级机关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治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