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自治县招考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招录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对报考自治县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加分。

自治县事业单位、隶属上级机关在自治县的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治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在招收人员时,优先招收自治县少数民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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