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四十三条有效自治县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传媒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团体,培养民间文艺人才,推动民族节庆活动有序开展。自治县加强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和展示,做好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培养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巩固和发展“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民族文化品牌。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