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教育发展规划,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学前教育,办好特殊教育,创新职业教育。
自治县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设立以寄宿为主的民族小学、民族中学和民族职业学校,对寄宿制贫困学生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自治县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享受自治区安排有关民族教育项目资金的倾斜照顾。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集资办学、捐资助学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