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依法管理、保护境内的自然资源。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在不违背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以及在投资、金融、税收方面的扶持和照顾。各类企业在开发和利用自治县境内的自然资源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作出有利于自治县经济建设的安排,保障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