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根据上级旅游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和特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族风情等资源,发展具有民族特色和自然生态优势的旅游产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有关旅游产业的优惠政策。自治县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按照规划投资开发自治县的旅游资源。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