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优惠政策,促进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调发展。自治县坚持农业的基础地位、工业的主导地位,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