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吸引境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符合国家政策、发展规划的优势产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升级。自治县的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民族医药和传统手工业等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关于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