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在国家计划和自治区的指导下,根据本地的特点和需要,自主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在上级国家机关编制有关规划时,自治县应当主动报告规划意见和建议,争取上级国家机关优先采纳。

上级国家机关的经济政策,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