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条有效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中,苗族、彝族、仡佬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民族人口所占全县总人口的比例,壮族、汉族等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