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实际,制定、修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自治县民族的特点,对法律、行政法规、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地方法规 ·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