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

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水文机构,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