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管理。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的水文机构,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