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管理的水文事项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