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第十六条有效水文机构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在出现水体受到污染等危及用水安全的情况时,水文机构应当跟踪监测,并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水文机构开展水文水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