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进行水文监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水文机构设立的承担大气降水量、地表水、地下水、水质和土壤墒情等观测任务的水文测站,可以委托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应的水文监测任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