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龙川江的义务,对污染水体、破坏河道等违法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