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废止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在龙川江保护管理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