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废止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龙川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的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龙川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