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在龙川江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征求龙川江管理机构的意见。

龙川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水质未达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