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在龙川江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有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水功能区保护要求征求龙川江管理机构的意见。龙川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功能区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水质未达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