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龙川江流域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本行政区域的水体和出境断面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对出境断面水质不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州、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区域内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削减该地区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直至出境断面水质符合标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