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核定龙川江水域纳污能力,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及其他有关标准,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并实施。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