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林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水源地的保护,采取工程治理、生物治理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水源林涵养区,加强水源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

水源林涵养区不得进行垦荒、开矿及抚育和更新性质以外的采伐。禁止在水源林涵养区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的速生树种。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