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龙川江实行区域取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对龙川江流域的县(市)人民政府执行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和水功能区纳污指标的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