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河道采砂、石、土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

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期限届满或者不再采砂、石、土的,采砂、石、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废弃作业场所的地貌和植被。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