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在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市)龙川江管理机构申领河道采砂许可证,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并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