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自治州、县(市)龙川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龙川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砂、石、土等资源开采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内容包括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等。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