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龙川江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和排涝工程等设施,县(市)龙川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