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专项用于龙川江的保护管理,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二)收取的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费用的一定比例;(三)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四)因河道治理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流转收益;(五)其他资金。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