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专项用于龙川江的保护管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

(二)收取的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费用的一定比例;

(三)土地出让金中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一定比例;

(四)因河道治理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流转收益;

(五)其他资金。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