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龙川江河道治理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龙川江治理增加的可利用土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流转所得收益应当专项用于河道治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