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龙川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应当同时提供经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原审查机构的同意。在性质、规模、地点等方面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