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新建住宅、商业用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河道内堆放和弃置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六)设置拦河渔具,或者从事炸鱼、电鱼、毒鱼等活动;

(七)破坏河堤、界桩标志等设施;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