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业项目以及其他项目;

(二)堆放、弃置矿渣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爆破、打井等影响河势稳定的行为;

(四)开挖地下工程等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