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龙川江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河道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工业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二)堆放、弃置矿渣等有毒有害物质;(三)爆破、打井等影响河势稳定的行为;(四)开挖地下工程等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