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龙川江保护管理范围分为河道管理范围和河道保护范围,具体界限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划定,设立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龙川江干流河道管理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涂(含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背水坡脚线水平外延5米—10米的区域。无背水坡脚线的,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上口线水平外延10米—20米的区域;
(二)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龙川江支流的管理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前款第一、二项规定划定。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地质条件、水源保护目标等实际情况,在河道管理范围之外设定河道保护范围。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