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龙川江干流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市)龙川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龙川江支流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州龙川江管理机构备案。
编制龙川江综合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龙川江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