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下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