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业秩序,保障勘查作业区和矿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