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鼓励国内外投资者依法在本省合资、合作或独资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信息,引导国内外投资者来本省投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