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登记,有偿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可依法转让。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探矿权人有优先取得勘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