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无证或者越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拒不缴纳有关税费等违法行为,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