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矿产资源管理办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矿产储量实行统一登记统计制度。采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保有、探明及消耗的矿产储量进行统计,并填报年度基层矿产储量表。报销矿产储量应当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正常消耗矿产储量的报销,由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非正常消耗矿产储量的报销,由矿山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